5 月 1 日起微博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《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》的决议将在 5 月 1 日正式实施,微信微博聊天记载将可以作为打官司的依据。
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9 年 12 月 26 日
发布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<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>的决议》已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7 次会议经过,2020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。此次决议在《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》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四条,即“电子数据包含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渠道发布的信息;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讯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;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买卖记载、通讯记载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(五)其他以数字化方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可以证明案子现实的信息”。